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不动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是实现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创新举措,也是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我办坚持从三个方面入手,既保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不走样,又保证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是认真学习文件,确保工作指导思想不偏差。
思想是行动的第一先导。为做好我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我办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等文件,吃透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为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整合调整机构不遗漏。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还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对部分人员编制进行调整。为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顺利完成,不留后遗症,我办一方面由与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赴江西省南昌市就其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市的该项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又深入实际,对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土、住建、农业、林业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认真调研,摸清各部门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中需要分别划转的职责,掌握了需要随职责划转而调整的人员编制情况,为我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是反复研究论证,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延续性。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发展而不是阻碍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要求,我市需要将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四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部分人员编制也需随职责划转而划转。在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人员划转、资料交接过程中,一旦出现工作的短暂性中断,势必会影响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延续性,避免出现工作断档的问题,我办在严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基本市情,以我们调研的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为依据,反复研究,深入讨论,并与各相关单位多次沟通对接后达成一致意见,拟定了《关于设立许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的意见》,对涉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调整、编制划转、人员移交、机构更名、事业单位整合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意见。目前,该意见已经市编委会议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11月27日上午,许昌市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成立,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