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1年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城区,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结合事业单位法人2020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一、抽查范围和比例
(一)2021年1月1日前经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抽查比例为3%。
(二)2021年1月1日后经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抽查比例为50%。
二、抽取方式和名额
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通过“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检查组人员名单。2021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抽取9家,2021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新事业单位法人抽取4家。同时,将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的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单位纳入检查范围。抽取名单通过“中共许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以下简称“许昌机构编制网”)进行公布。
三、检查形式和内容
(一)检查形式
检查采取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地核查时,单位法定代表人汇报本单位《条例》执行情况和2020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查阅相关资料、填写核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听取意见建议。
(二)检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3、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5、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6、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7、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8、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9、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10、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1、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2、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2021年9 月10日—10月10日)。各事业单位对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抽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实地核查(2021年10月11日—11月5日)。随机抽取事业单位,开展实地核查;被抽查单位书写自查报告并交检查组。
(三)整改落实(2021年11月5日—11月26日)。根据市登记管理局抽查反馈结果及要求,被抽查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至市登记管理局。
五、检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秀菊 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潘 超 中共许昌市委编办四级调研员
组 员:连勇利 蒲 静 唐朝阳 贠士杰
联系人:贠士杰 联系电话:0374-2966602
六、有关事项
(一)抽查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二)市登记管理局依法开展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配合的,市登记管理将通报其举办单位,并通过“许昌机构编制网”予以公示。
(三)实地核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则必须现场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予以限期整改。未在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暂扣法人证书。抽查情况、查处结果和整改情况通过“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许昌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